辉煌百年

辉煌百年 | 党领导下的我国监察体制的历史沿革

来源:共产党员网     时间:2021-03-25

党领导下的我国监察体制度从中共五大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发展到新时代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历时92年之久,这是一个由党内走向党外的过程。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组织纪律建设,还成立了专门的监察机关用来监督党内纪律工作,在1927-1969年期间,监察一直在党内作为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机关存在,在文革期间撤销,在1977年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在党内作为纪律检查监督机关的历史正式结束;1949年建国时,党内监察首次走向党外,国家设立监察委员会,之后正式改为监察部,这是监察在党外的初步实践;之后又在1986年建立监察部,2018年建立监察委员会,这是监察正式全面走向党外的体现。根据监察在党内、党外的发展变化,共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27—1948):党内监察体制的探索阶段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极为重视监察工作。不仅党内设立监察机构,政府也同时设立专门监察机构。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八条规定,边区政府应当“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规定,监督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之公务人员。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人民监察院,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阶段(1949—1978:我国监察体制的形成阶段

1949年新中国建立至1959年,是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形成阶段,监察部作为专门行政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期间,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人民监察机关专门行使行政监察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置专门监察机关,形成行政监察体系。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1949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职责。1950年10月批准试行《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组织条例》,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省(行署、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机构及其上下级关系;

1954年宪法基本上沿用《共同纲领》的制度安排。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设立监察部作为专门行政监察机构。监察部在组织架构、职权范围和监察程序上与人民监察委员会相比有较大的区别,主要是监察对象和范围扩展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营和合作企业;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5年1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发布《监察部组织简则》,该《简则》规定,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实施监督。国务院和监察部发布了诸多法规和规章,对监察部的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然而,由于受极左思潮影响,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受阻,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受到严重破坏。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撤销监察部的决议,我国行政监察机构的组织和活动被迫终止;

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阶段(19792011:我国监察体制的深化改革阶段

1979年至2017年12月,我国仍然沿用行政监察体制,是行政监察体制的深化与改革阶段,其表现形式是行政监察机构与党的纪检机构合署办公并共同行使监察权;

1982年宪法恢复了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置;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1987年7月,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1987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对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监察对象和职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0年修改),该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为保障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监察法将行政监察的对象定位为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这种体制一直延续至2017年12月;

2004年到2006年,纪委、监察部对派驻地方的监察机构干部工作内容和主要流程进行了明确规范,至此中国共产党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各地方党员的纪检监察体制,从党员规范、纪律监察、领导机构、纪检体系等多方面呈现了党内监督体系的法规实体。

阶段(2012至今:党领导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创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此后,设立国家监察委提上日程。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逐渐拉开;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在2017年底2018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2018年1月19日,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2018年2月底,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

2018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又明确提出了增设国家监察机关,监察权威由此获得了法律保障。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干部宪法宣誓仪式,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由此,国、省、市、县四级的监察体系正式形成。

通过法定程序、法律规章将党的纪检监察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对于完善、创新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方式开展反腐工作,有重大意义。一个在党统一指挥下,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正显现其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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