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百年

辉煌百年 | 第一次给予中管干部政务处分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21-04-23


2018年3月31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陕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冯新柱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这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次给予中管干部政务处分。

1999年至2017年,冯新柱利用担任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市长、中共铜川市委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投资、矿产开发、资金借贷、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利用分管扶贫工作职权谋取私利,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47万余元。

国家监察委的第一份公开处分决定

冯新柱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冯新柱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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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家监察委成立后的第一份公开处分决定,“开除公职处分”从原先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简化为一个程序。

这也是新通过的监察法赋予国家监察委的职责。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履行的是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能。作为纪委监委,要用好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两把尺子,使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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