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百年

辉煌百年 | 第一次留置中管干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21-04-25


      

       2018年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当天,国家监委向王晓光发出了编号为“国监留字[2018]110001号”的《留置决定书》。王晓光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中管干部。


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出的首份留置通知书

       2018年3月31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揭牌不到10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贵州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进行审查调查,成为国家监委成立以来查办的第一起案件。经查,王晓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长期亦官亦商、官商勾结,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攫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污染贵州政治生态,造成恶劣的政治社会影响。2019年4月,该案一审宣判,判处王晓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


关于留置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措施的重大意义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作出详细规定,确定将留置这一重要的调查措施确立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解决长期困扰反腐败的一个法治难题。同时,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还对留置措施的审批程序、期限和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等都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这也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必将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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