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百年

辉煌百年 |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个党中央组织法

来源:定西法治宣传     时间:2021-04-25

中央组织法制定背景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东山恤孤院31号(现恤孤院路3号)召开。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蔡和森、陈谭秋、恽代英、瞿秋白、张国寿、李立三、项英等来自全国各地及莫斯科的代表30余人出席大会,他们代表了全国420名党员。会上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

图为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原址现已不存)

中央组织法制定的意义

这是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党中央组织机构、职权分工、工作制度的法规性文件。组织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健全。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党中央组织机构、职权分工、工作制度的法规性文件。

中央组织法主要规定

1)中央执行委员会由本党常年大会选出,其一切行动对大会负责,在两次大会之间“为本党最高指导机关”,主要任务是“管理各区各地方之行动,发行用本党名义之出版物;并管理派遣做青年、妇女、劳动、农民等工作之职员”。

2)中央执行委员会由9 人组成,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5 人组成中央局,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由执行委员会选出委员长、秘书及会计,并规定了具体职责。

3)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会每4 个月开一次,中央局每星期开会一次,执行委员会之一切会议,须由委员长与秘书召集。

4)中央执行委员会财政报告,由大会指定审查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不得当选)审查后报告大会。

5)在中央局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内部,实行“一切决定,以多数取决”的原则,等等。组织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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