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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梳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时间:2021-04-25

巡视,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始于先秦,成于秦汉,完备于唐宋,兴盛于明清。一直在中国的政治制度上占有重要地位,是极具传统政治文化特征的重要监察制度。

  先秦:萌芽与产生

  巡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主要有帝王亲自巡狩、帝王派员巡视和地方行政长官对所属州县的巡视三种方式,而帝王亲自巡狩是这一阶段巡视的最主要形式。早在尧、舜、禹时期,就有了天子巡视之制。

  据《尚书》记载,尧时在巡狩过程中“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帝王亲自巡狩的主要目的是考察各地诸侯或部落的政绩和农业生产情况等,督促地方官吏勤政守职,以利于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加强对各地诸侯或部落的控制。这一制度发展到夏、商、周三朝,已成为各王朝的主要统治方式之一。

  帝王派员巡视是先秦时期巡视制度的另外一种形式。早在商朝时期,就有帝王遣使巡视的记载。在殷墟发现的甲骨文中,有东史来、乃令西史的记载。现代著名考古学家陈梦家经考证认为,东史、西史是指帝王派往向东或向西的使者,这些使者代王巡视,监察各地诸侯是否对帝王忠诚,检查其在属地的政绩。

  而地方行政长官对所属州县的巡视始于战国时期。据史料记载,吴起在楚国担任宛的郡守时,曾“行县适息”,即巡视所属的县——息,并向贤者屈宜臼询问治理之策,但“屈公不对”。一年后,吴起再次“行县适息”,再次讨教,屈宜臼明确反对吴起提出的“将均楚国之爵而平其禄,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厉甲兵以时争于天下”的变法主张。

  可以说,战国时期地方郡守“行县”,了解所属州县的情况,讨教施政方略,听取意见建议,是其行政方式之一,也是最早的地方行政长官开展巡视的雏形。

  不过由于这一时期尚没有专职的巡视官员和机构,各种巡视形式没有常态化,巡视目的也并不很明确,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先秦时期只是处于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萌芽和起始阶段。但它为秦汉以后的封建王朝所借鉴沿用,为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秦汉:形成与发展

  伴随着封建君主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巡视制度逐步形成和发展。其重要的标志是:君主巡行的常态化;出现中央政权巡视地方的常驻、专职监察巡视官;地方政府建立了督邮、廷掾等相对完善的巡视制度。

  天子巡行地方,是秦汉时期较有作为的皇帝强化监察、加强统治的常用手段。秦始皇曾多次“巡”“游”郡县,宣扬天子威德,歌颂秦的统一之功。秦汉时期,帝王亲自巡视地方成为常态,是古代巡视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

  最高统治者临时派遣使臣到地方巡视检查工作,也是秦汉时期巡视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遣使巡视的目的性很强,有的是为清理冤狱,检查司法工作,有的是为宣传政策,慰问百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皇帝遣使巡视地方,一般是巡视前将主要考察的内容预先通知所在州郡,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震慑的作用,但地方官容易营私舞弊,因此弊端很多。为能掌握真实、准确的地方情况,全面了解地方官的治政信息,两汉时一些君主陆续采用秘密派遣使者即暗察手段巡视地方,微服察访。

  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秦王朝在地方各郡设立了监御史,代表中央监察郡守、郡尉,同时还可以带兵作战,负责开凿水渠和修筑道路等,虽然不是巡视地方的专职监察官员,但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巡视地方的职能作用。

  监御史、刺史实质上是中央政权巡视地方的常驻监察官员,特别是刺史作为专职监察官员,在巡视监察过程中,中央对其巡视对象、范围和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古代巡视制度形成的主要标志之一。

  隋唐:成熟与规范

  隋唐特别是唐王朝,中央集权进一步巩固。统治者根据经济发展和政治需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巡视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调整,使我国古代巡视制度走向成熟。

  巡视进一步规范。隋朝对“掌诸巡察”的司隶台中的巡察官员规定“其所掌六条”,要求其按六条巡省。唐承隋制,也制定了巡察法规,至此,隋唐以来中央对地方的巡视大都有明确的条例和法规,保证了巡视的规范。

  巡视范围更为广泛。与汉武帝置刺史所制定的“六条问事”相比,隋唐“六条”除有政治性的巡视内容外,还增加了地方的社会治安状况。此外,地方申报灾害、救灾措施、劝课农桑、户口流散、赋役征收等涉及财政经济的内容也被列入巡视范围。

  中央政权对地方巡视监察更加多元化。安史之乱前后,唐前期的诸道监察使臣系统逐步被破坏,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唐朝开辟了新的巡视途径。主要是以出使郎官巡视地方、以转运使和巡院行察访州县之责。与前代相比,唐后期的中央对地方巡视监察体系朝着多元化和多层面化发展。

  隋唐时期的巡视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巡视范围方面,还是从巡视体系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唐朝时期的巡视制度中所采用的转运使参与巡视制度为宋代监司巡检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借鉴,十道巡按、十五道巡按制度为明清时期巡按制度提供了模式,而以道作为中央对地方巡视的单位更为宋元明清所采纳。这表明,中国古代的巡视制度发展到隋唐时期已达到了成熟的地步。

  明清:巩固与强化

  从宋朝开始,随着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封建巡视制度不断发展,特别是明清时期得到进一步强化。

  首先是巡视监察法规的系统化。宋元时期随着巡视制度的强化,相关的巡视立法也有长足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明代统治者先后制定了《宪纲》《出巡相见礼仪》《巡历事例》等条例或法规,进一步充实了关于巡视监察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后来多汇入《大明会典》中。

  法规详细规定了巡视官员的职责,《大明会典》还规定巡视方式有刷卷、追问、座谈、接受举报等;对于巡视官的巡视纪律也作了各种规定,如不许以权谋私,“不得令亲戚等于各所衙门嘱托公事及营充勾当”等。

  清朝统治者则汇集了历代巡视监察法规的成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最完整的一部以独立形式存在的监察法规——《钦定台规》。除此之外,清朝统治者还制定了四十几部监察法规,可以说,至清朝时中国古代的巡视法规已经达到系统化程度。

  其二是建立严密的地方巡视系统。明清延续了唐宋以来中央对地方巡视系统多元化的趋势,建立起严密的地方巡视监察体系,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巡视。明朝对地方的巡视大体分三个独立系统:一是监察御史系统,包括专差、巡按御史两种。二是按察司系统,职责就是按察所属的府州县,下设主要官员有按察使。三是督抚系统,督抚即总督和巡抚。当地方遇到一些重大事件时,最高统治者有时临时专派政府大员到地方巡视查处。清朝地方巡视体系基本承袭明朝的制度。

  以上三个巡视系统互相独立,互不统属,形成了严密的体系。

  其三是加强巡视官之间的互相监督。通常情况下,受中央委派到地方巡察的巡视官拥有很大的职权,权力的扩张往往也带来一些负面作用。为此,明清统治者还规定同一系统或不同系统的巡视官员可以互相监察、互相纠举,以保证巡视体系正常运转。

  对于不同巡视系统之间的监督,明初朱元璋在委任按察使巡视下属州县的同时,又经常派遣监察御史出巡地方。监察御史可以举劾按察司,同时按察司也有对监察御史的弹劾权。另外为了牵制权力日益增长的巡抚,朝廷有意地通过巡按对其实行牵制。同一系统内部的巡视官,也有互相监督的机制。

  中国古代统治者精心设计的巡视监察制度是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但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在产生、发展、完备、成熟和强化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比如重视巡视工作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巡视监督的权威性、注意巡视工作形式的灵活性、加强对巡视官员的监督和管理等,对于当前我国的监察制度和巡视制度建设仍有参考和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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